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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7 年度潮小字第 3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小字第359號 原   告 雅禮媒體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松 被   告 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       林煜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6 年10月2 日、同年11月2 日 ,向伊公司訂購餐墊紙乙批,共計新台幣(下同)1萬6,800元 ,經伊公司依期交付被告所訂購之貨品後,多次向被告請領 貨款並寄發存證信函,惟被告迭經催索均拒絕給付貨款,依 此,爰依據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揭 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上揭主張,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採購單 及發票影本( 見支付命令卷第5 至7 頁) ,是本院參酌上揭 事證,認為原告上揭主張,應堪信屬實。而被告既積欠上揭 貨款未清償,則原告依據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 萬6,8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107 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併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並依職權酌定訴訟 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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