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7 年度潮小字第 5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小字第543號 原   告 百繪品牌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君政 被   告 米發發養生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参拾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零伍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間承攬被告品牌形象設計規 劃案(下稱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酬金經雙方約定為新臺 幣(下同)14萬5,425元,嗣被告變更設計,重新拆項及計 價,本來為15萬2,901元,被告要求減掉3萬6,050元之部分 不作,故原告之酬金變為11萬6,851元。原告承攬系爭品牌 形象設計案後,經打樣圖案送請被告審閱,被告審閱後無意 見,惟竟僅支付5萬2,000元之承攬報酬,尚有6萬4,851元未 付,為此爰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6萬4,851元之承攬 報酬。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4,851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承攬之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其中「酒類包 裝設計」之項目於報價單上雖載有500ml(單人)及300ml( 2人)包裝設計各1款報價6萬9,000元之記載,惟就300ml(2 人)之包裝設計部分最後並未執行,故原告請求500ml(單 人)之包裝設計費5萬9,000元過高,應以1萬5,000元為合理 。又被告已支付之承攬報酬為7萬2,000元,並非原告主張之 5萬2,000元,則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之承攬報酬被告業已給 付完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於106年4月間承攬被告之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 原告承攬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之設計項目如附表所示,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7頁),兩造原先就「酒類包裝設 計」關於500ml部分之設計費用有所爭執,原告主張此部分 之承攬報酬應為5萬9,000元,被告認以1萬5,000元為合理, 嗣兩造於108年2月15日言詞辯論時達成協議,兩造均同意以 3萬7,000元作為「酒類包裝設計」關於500ml部分之承攬報 酬(見本院卷第75頁),則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之承攬報酬 總計為9萬3,051元(含5%營業稅),可資認定。 四、兩造就被告業已支付5萬2,000元之承攬報酬並未爭執(見本 院卷第27頁反面至28頁),惟就被告於106年4月11日另外支 付之2萬元,原告主張該2萬元係被告委請原告申請106年度 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計劃補助(下稱106年度中小企業輔 導補助)之企劃費用,被告則抗辯該2萬元為原告承攬系爭 品牌形象設計案之定金。經查,被告確有委請原告申請106 年度中小企業輔導補助,原告受任後所處理之事務為企劃書 之製作及北上向主管機關提案等情,此據被告於本院陳稱: 原告於106年4月11日收取2萬元後所執行之工作包括上台北 提案,企劃書有分很多分項,這些分項由原告做說明含口頭 及書面向政府申請補助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74頁),是原 告受任處理106年度中小企業輔導補助之申請,與承攬系爭 品牌形象設計案之工作,兩者進行之工作內容不同,參以原 告收取2萬元後向被告開立之統一發票,其品名項目係記載 「企劃費」,有統一發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顯 有意與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之承攬報酬區隔,則被告於106 年4月11日支付之2萬元應係委任原告申請106年度中小企業 輔導補助之委任報酬,而非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之定金,從 而,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被告所支付之承攬報酬為5萬2,000 元,堪可認定。 五、綜上,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之承攬報酬為9萬3,051元(含5% 營業稅),被告已支付5萬2,000元,則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1,051元,及自107年9月26日起(見本 院卷第10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米發發養生堂有限公司品牌形象設計案 │ ├────────┬──────────┤ │設計項目 │承攬報酬 │ ├────────┼──────────┤ │米酒標貼設計 │5,000元 │ ├────────┼──────────┤ │糯米酒標貼設計 │5,000元 │ ├────────┼──────────┤ │紫米酒標貼設計 │5,000元 │ ├────────┼──────────┤ │酒類包裝設計 │3萬7,000元 │ │(500ml) │ │ ├────────┼──────────┤ │展覽設計 │2萬1,000元 │ ├────────┼──────────┤ │甜酒讓包裝盒設計│1萬5000元 │ ├────────┼──────────┤ │中衛成果展 │620元 │ ├────────┴──────────┤ │總計(含5%營業稅):9萬3,05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