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330號
原 告 李松漳
原 告 李怡樂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
被 告 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信茗
訴訟代理人 吳傑源
被 告 食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真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
言詞辯論,其
期日定民國107年11月29日下午3時1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