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26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伏谷清
被 告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俊賢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7年度潮補字第
46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
國107年10月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
。又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
單存卷
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