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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7 年度潮簡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債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72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被   告 熊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7 年度潮補字第 453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 民國107 年10月8 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見本 院卷第22-25 頁)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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