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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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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7 年度潮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16號 原   告 亞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素英 訴訟代理人 黃英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大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列「洪大工程行」為被告,然被   告洪大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有經濟部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在卷(見本院卷第19頁)可佐,又商號所為之   行為,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   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本件被告應更正為被告洪大工程行即   楊士明,為此裁定命原告補正如附表編號所示1 。  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9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即補正如附   表所示編號2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3。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更正被告為「洪大工程行即楊士明」並提出更正完全之│ │  │起訴狀(附繕本)到院              │ ├──┼────────────────────────┤ │2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3  │請求金額計算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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