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7 年度潮補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新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被告墾丁渡假村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第519 條第   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   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   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50元            │ ├──┼───────────────────────┤ │2  │說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