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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7 年度潮補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被告墾丁 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2 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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