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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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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7 年度潮補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橋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墾 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01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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