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汪廷
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振慶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3,8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
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1,989 元 │
├──┼───────────────────────┤
│2 │被告蔡振慶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