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7 年度潮補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慶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3,8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1,989 元             │ ├──┼───────────────────────┤ │2  │被告蔡振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