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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8 年度潮小字第 1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1194號 原   告 徐苡瑄 被   告 廖桂權 被   告 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誠 訴訟代理人 孫松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8 年度潮補字第 58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 民國108 年12月6 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 頁) 。又原告逾期未補繳,亦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見本院卷第9 頁)存卷足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