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1194號
原 告 徐苡瑄
被 告 廖桂權
被 告 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映誠
訴訟代理人 孫松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8 年度潮補字第
58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
民國108 年12月6 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 頁) 。又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亦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見本院卷第9 頁)存卷
足憑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