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8 年度潮建簡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吳進宗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被   告 憶新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秉坤 訴訟代理人 朱恒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744 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99,744 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訴外人黃平生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簽 訂「黃府新建房屋一、二樓工程雙方合同書」,約定由原告 提供材料及勞務建造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村○○路 ○○號房產乙幢(下稱系爭房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4 4 萬元,原告於102 年7 月26日施工,並於104 年2 月2 日 完工交付黃平生使用,其中系爭房屋屋頂防漏工程,係由原 告轉包予被告施作,被告並因此曾出具保固書,保固期間二 年。嗣黃平生使用系爭房屋後,陸續發現房屋屋頂有嚴重漏 水、牆壁受潮、油漆龜裂之瑕疵,黃平生催告原告修補瑕疵 ,原告則轉行告知被告進行修補;然效果仍不彰,黃平生遂 向屏東縣枋山鄉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經調解成立,由原 告負責修繕(按原告再次轉包由被告施作,被告再次出具二 年保固書),然黃平生仍認修繕後仍有瑕疵,因此向本院提 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經本院潮州簡易庭以106 年度潮建 簡字第4 號受理。原告於該案審理期間曾聲請本院向被告送 達「告知訴訟」,惟被告收受該開庭通知後仍拒不出庭,嗣 經本院潮州簡易庭判決原告應賠償黃平生278,213 元,原告 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以108 年度建簡上字第1 號受理, 原告以有保固金5 萬元仍留存於黃平生處而主張抵銷,嗣經 本院以108 年度建簡上移調字第1 號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 原告願給付黃平生228,213 元(即278,213 元扣除保固5 萬 元),原告並已依調解內容履行完畢,為此依民法第495 條 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8, 213 元,併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僅承攬原告施作系爭房屋之屋頂地面及屋突 頂層部分防水層面積127.12平方尺,而系爭房屋屋頂防水範 圍,包含四周內外女兒牆、屋突、地板內層(即粉光混凝土 及水泥砂漿中間鋪設之PU隔熱防水層)、地板及地板外層( 即粉光混凝土以上之地表防水布)等部分,被告前往施作時 即發現,原告施作之屋頂四周內外女兒牆、屋突四周立面牆 、地板內層及原已造成滲水侵入及地板破損之情形,105 年 8 月20日完工時係會同原告及屋主黃平生等三方至頂樓注水 實際進行地面防水層漏水測試,已有效將水阻隔於防水層外 部,而依上開原告與黃平生訴訟案件之鑑定報告載明:「經 目視及觸摸結果,確認屋突防水層已鼓起,且鼓起範圍經觸 摸內有含水現象,有關防水層係將水阻隔於防水層外部,而 現況防水層內已有水份侵入」等語,更足以證明係原告自行 施作部分有瑕疵才造成漏水,故原告向被告請求賠償並無理 由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㈠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 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因可歸責於承 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 賠償。」此民法第493 條第1 、2 項及第495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 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 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 目的,是以民法第495 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 ,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 條及第494 條 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 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 第493 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 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 用,浪費社會資源。再按次承攬,係指承攬人復使他人承攬 其工作的全部或一部分,原承攬契約與次承攬契約,是屬於 兩個各別獨立的契約,故次承攬人與原承攬人間所訂之次承 攬契約,亦屬民法債編之承攬契約。經查: 原告主張原告與黃平生於000 年0 月00日簽訂「黃府新建 房屋一、二樓工程雙方合同書」,約定由原告提供材料及 勞務建造系爭房屋,報酬為444 萬元,原告於102 年7 月 26日施工,並於104 年2 月2 日完工交付黃平生使用,其 中系爭房屋屋頂地板及屋突平面防水層,係由原告轉包予 被告施作。黃平生使用系爭房屋後,陸續發現房屋屋頂有 嚴重漏水、牆壁受潮、油漆龜裂之瑕疵,黃平生催告原告 修補瑕疵,原告則轉行告知被告進行修補;然效果仍不彰 ,黃平生遂向屏東縣枋山鄉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經調 解成立,由原告負責修繕,而原告乃請被告修繕,然黃平 生仍認修繕後仍有瑕疵,因此向本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 訟,案經本院潮州簡易庭以106 年度潮建簡字第4 號判決 原告應賠償黃平生278,213 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 院合議庭以108 年度建簡上字第1 號受理在案,原告以有 保固金5 萬元留存於黃平生處而主張抵銷,嗣經本院以10 8 年度建簡上移調字第1 號移付調解,經調解成立由原告 給付黃平生228,213 元(扣除保證金5 萬元),原告並已 依調解內容履行完畢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潮州簡易庭 106 年度潮建簡字第4 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下稱前案) 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被告出具之保固書二紙、郵局入戶匯 款申請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 、10、13頁),應可信為實 在。又被告承攬系爭房屋室內高壓注射乙節,有卷存室內 高壓注射說明乙紙可證(見本院卷第26頁),亦可信為真 實。 本件被告提出防水層測試照片(見本院卷第30-33 、49-5 1 頁)抗辯完工後實際進行地面防水層漏水測試,已有效 將水阻隔於防水層外部云云,惟依前案鑑定報告書之「鑑 定過程及內容」㈠之2 、5 略謂:「2 、於現場鑑定照相 存證進行時,依據囑託鑑定事項觀察鑑定標的物二樓之走 廊及二兒子房間平頂,發現已因屋頂防水層瑕疵使雨水滲 漏至二樓平頂並使油漆內含有水珠且有凸出之跡象。同樣 屋頂防水層瑕疵也發生在二樓大女兒平頂也發現滲漏及產 生水滴跡象。..」、「5 、根據中央氣象局楓港雨量站 (測站編號:C0R400)記錄顯示,該雨量站之楓港地區於 107 年6 月16日至6 月22日為止,累計降雨427.5 ㎜(詳 附件四),因此當鑑定人於鑑定標的物二樓平頂滲漏現象 及屋頂及屋突防水層凸起並含有水包等瑕疵現象,係因自 然降雨後所產生,進一步使二樓平頂多處造成油漆凸起及 漏水水滴產生,可確認該建築物瑕疵項目已有漏水事實, 並於現場與當事人兩造確認該漏水瑕疵之事實。」等語, 且依上開鑑定報告書附件5-21、5-22現場照片說明謂:「 頂樓防水層表面鼓起且鼓起內部有水侵入表示防水效果已 失效。」等語。附件5-23現場照片說明謂:「屋突防水層 表面鼓起且鼓起內部有水侵入表示防水效果已失效。」等 語。故前案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記載為:①系爭房屋內 大兒子房間、客房、二兒子房間、大女兒房及二樓至三樓 樓梯間:經目視及觸摸結果,確認大兒子房間、客房、二 兒子房間、大女兒房及二樓至三樓樓梯間等位置平頂確認 有脫漆及因漏水造成之油漆凸起之水泡,證實二樓及三樓 樓梯間平頂及牆壁已確認有瑕疵項目產生,相關照片、瑕 疵位置請參閱鑑定報告書附件五。其它位置如盥洗間天花 板經檢查,並無脫漆及漏水造成之油漆凸起等狀況,相關 照片請參閱鑑定報告書附件五;②頂樓及屋突防水層:經 目視及觸摸結果,確認屋突防水層已鼓起,且鼓起範圍經 觸摸內有含水現象,有關防水層係將水阻絕於防水層外部 ,而現況防水層內已有水份侵入,證實頂樓及屋突防水層 確認為瑕疵項目產生,相關照片、瑕疵位置請參閱鑑定報 告書附件五..。是則被告上開抗辯應無可採,故本件係 因被告屋頂防水層失效使雨水滲漏至二樓平頂,造成滲漏 、水滴、並使油漆內含有水珠且有凸出、脫漆等現象,應 可認定。 綜上所述,本件就系爭房屋有關「二樓大兒子房間、客房 、二兒子房間、大女兒房間、二樓至三樓樓梯間有漏水、 脫漆」之瑕疵,黃平生既已聲請調解,經屏東縣枋山鄉調 解委員會通知原告到場調解,並成立調解,由原告自105 年7 月16日起37天內完成修補,而原告轉行告知被告前往 修補,應認原告已依上開民法第493 條第1 項規定而完成 催告被告修補瑕疵之義務,然被告前往修補,上開瑕疵既 仍存在,原告自得依上開民法第4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 害賠償。 ㈡上開瑕疵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修繕費用為:①二 樓瑕疵修繕概要項目概述如下:⑴二樓平頂發泡灌注頭切除 ,多餘發泡材清除,重新粉刷油漆。⑵二樓窗戶牆壁垂流發 泡材清除,重新粉刷油漆。⑶清理窗框膨脹發泡劑汙染。⑷ 受損電管修復。⑸施工廢棄材料搬運及運棄。②頂樓瑕疵修 繕概要項目概述如下:⑴不銹鋼樓梯、分離式冷氣托架、水 塔等設施暫時移除。⑵頂樓地坪防水層移除。⑶頂樓女兒牆 抿石子面移除。⑷安裝地坪及女兒牆PU防水層。⑸不銹鋼 樓梯、分離式冷氣托架、水塔等設施恢復原位及固定。⑹施 工廢棄材料搬運及運棄。③屋突瑕疵修繕概要項目概述:⑴ 太陽能熱水器、水塔等設施暫時移除。⑵屋突地坪防水層移 除。⑶安裝屋突地坪PU防水層。⑷太陽能熱水器、水塔等 設施恢復原位及固定。⑸施工廢棄材料搬運及運棄。上述二 樓、頂樓及屋突瑕疵項目改善費用,經核算約304,600 元( 如附件),經前案判決准許278,213 元(項目如附件之「10 6 年度建簡字第4 號判決」欄所示),而依原告所請求之金 額觀之,原告請求的項目即為前案判決准許部分,故本院對 於前案判決否准部分,因非本件原告所請求項目,自無庸予 以審酌,僅就與被告有關項目說明如下: ①編號1 「2F平頂及水泥漆一底二度」20,580元,係為清理 膨脹劑、漏水造成脫漆所必需,應予准許。 ②編號2 「2F牆面及水泥漆一底二度」20,960元,係為清理 膨脹劑、漏水造成脫漆所必需,應予准許。 ③編號3 「膨脹發泡劑窗框清理」150 元,係為清理窗框膨 脹劑所必需,應予准許。 ④編號4 「電管受損修復」210 元,依卷存室內高壓注射說 明(見本院卷第26頁)已載明:「室內二樓天花板採用高 壓注射施工,本工程需鑽孔、埋設灌注頭、施工高壓注射 、注入發泡劑。備註:本工程施工過程中,若鑽孔及注射 發泡劑損壞到電線管、水管、排水管..等等管路,不負 責任。」等語,並由兩造簽名、用印於該說明上,被告對 電管破裂部分即無庸負責,故此部分不應准許。 ⑤編號5 「拆除屋頂及屋突失效防水層」,面積191 ㎡、單 價180 元,合計34,380元。依鑑定報告書附件6-8 數量計 算表㈢之項目,本件被告僅施作頂樓防水層107.59平方公 尺及屋突防水層19.53 平方尺,有關頂樓女兒牆防水層 63.79 平方尺,並非被告施作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而 前案判決並未准許拆除屋突防水層部分,故被告僅需就拆 除頂樓防水層107.59平方公尺即19,366元(107.59ㄨ180 =19,3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負責賠償,逾此部 分,即無理由。 ⑥編號6 「重新鋪設屋頂及屋突PU防水層(3 ㎜)」,面 積191 ㎡、單價735 元,合計140,385 。依鑑定報告書附 件6-8 數量計算表㈢之項目,本件被告僅施作頂樓防水層 107.59平方公尺及屋突防水層19.53 平方尺,有關頂樓女 兒牆防水層63.79 平方尺,並非被告施作乙節,為兩造所 不爭執,而前案判決並未准許重新鋪設屋突防水層部分, 故被告僅需就重新鋪設屋頂PU防水層(3 ㎜)107.59平 方尺即79,079元(107.59ㄨ735 =79,079元)負責賠償, 逾此部分,即無理由。 ⑦編號7 「屋頂高腳落水口安裝」1,610 元,依鑑定報告書 附件5-39RF修復位置示意圖,及附件5-35現場照片,可 知高腳落水口緊貼屋頂,影響頂樓防水層之拆除及鋪設, 故有必要,應予准許。 ⑧編號8 「屋頂不銹鋼樓梯重新安裝」500 元,依鑑定報告 書附件5-39RF修復位置示意圖及附件5-37現場照片,可 知係附於屋突及頂樓間供上去屋突所用之樓梯,樓梯支架 附於頂樓,而與頂樓防水層之拆除及鋪設有關而必需,應 予准許。 ⑨編號9 「屋頂分離式冷氣托架重新安裝」2,000 元,依鑑 定報告書附件5-36、5-37現場照片,可知分離式冷氣托架 係懸掛於女兒牆上,且未緊貼屋頂地坪,並不影響頂樓防 水層之拆除與鋪設,而女兒牆部分為原告所施作,因與被 告施作範圍無關,故被告無需賠償。 ⑩編號10「屋頂及屋突水塔重新安裝」,計有2 處,1 處單 價800 元,合計1,600 元,依鑑定報告附件5-36、5-37現 場照片,可知有二座水塔,一座位於屋頂,一座位於屋突 ,而前案判決並未准許屋突水塔重新安裝,僅准許屋頂水 塔重新安裝800 元,而依上開場照片觀之,屋頂水塔支架 附於屋頂,即與頂樓防水層之拆除及鋪設有關而必需,應 予准許。 ⑪編號11「屋突太陽能熱水器重新安裝」1,800 元,前案判 決並未准許。 ⑫編號12「其他(第1-11項ㄨ10%)」,以上①至⑪部分合 計金額為14,305元【(20,580+20,960+150 +19,366+ 79,079+1,610 +500 +800 =143,045 )ㄨ10%=14,3 05】。 ⑬編號13「廢料清理及運什費」12,500元,因廢料清理運送 ,依社會一般常情,係以貨車為之,縱清理數未達一車, 亦以一車計算,依鑑定報告書附件六之數量計算表㈠、㈡ ㈢觀之,原告負責之女兒牆部分所占面積為63.79 平方公 尺,且僅拆除女兒牆防水層,原告始有廢料清理及運送之 必要,此部分所占被告應負責上開編號1 、2 、3 、5 、 6 所產生之廢料比例甚小,故本院認為無扣除原告負責部 分之必要,故此部分應予准許。 ⑭編號14「管理費(第1-13項8-12%,取12%)」即20,382 元【(上開編號1-11合計為143,045 +14,305+12,500= 169,850)ㄨ12%=20,382)】。 ⑮附件編號15「稅捐(第1-14項〤5 %)」即9,512 元【( 上開1-13合計169,850 +20,382=190,232 )ㄨ5 %=9, 512 】。 ⑯以上①至⑮之總合為199,744 元(20,580+20,960+150 +19,366+79,079+1,610 +500 +800 +14,305+12,5 00+20,382+9,512 =199,744)。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上開修繕費用199,74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5 月24日(起訴狀於108 年5 月23日送達被告,有卷存第 16頁送達證書可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 遲延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爰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件: ┌─┬──────┬──┬───┬───┬────┬────────┐ │編│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複價 │106 年度潮建簡字│ │號│ │ │ │(元)│(元) │第4 號判決(元)│ ├─┼──────┼──┼───┼───┼────┼────────┤ │1 │2 F平頂及水│㎡ │98 │210 │20,580 │20,580 │ │ │泥漆一底二度│ │ │ │ │ │ ├─┼──────┼──┼───┼───┼────┼────────┤ │2 │2 F牆面及水│㎡ │131 │160 │20,960 │20,960 │ │ │泥漆一底二度│ │ │ │ │ │ ├─┼──────┼──┼───┼───┼────┼────────┤ │3 │膨脹發泡劑窗│處 │1 │150 │150 │150 │ │ │框清理 │ │ │ │ │ │ ├─┼──────┼──┼───┼───┼────┼────────┤ │4 │電管受損修復│處 │1 │210 │210 │210 │ │ │ │ │ │ │ │ │ ├─┼──────┼──┼───┼───┼────┼────────┤ │5 │拆除屋頂及屋│㎡ │191 │180 │34,380 │扣除屋突部分,准│ │ │突失效防水層│ │ │ │ │30,865 │ ├─┼──────┼──┼───┼───┼────┼────────┤ │6 │重新鋪設屋頂│㎡ │191 │735 │140,385 │扣除屋突部分,准│ │ │及屋突PU防│ │ │ │ │126,030 │ │ │水層(3 ㎜)│ │ │ │ │ │ ├─┼──────┼──┼───┼───┼────┼────────┤ │7 │屋頂高腳落水│處 │7 │230 │1,610 │1,610 │ │ │口安裝 │ │ │ │ │ │ ├─┼──────┼──┼───┼───┼────┼────────┤ │8 │屋頂不銹鋼樓│座 │1 │500 │500 │500 │ │ │梯重新安裝 │ │ │ │ │ │ ├─┼──────┼──┼───┼───┼────┼────────┤ │9 │屋頂分離式冷│處 │4 │500 │2,000 │2,000 │ │ │氣托架重新安│ │ │ │ │ │ │ │裝 │ │ │ │ │ │ ├─┼──────┼──┼───┼───┼────┼────────┤ │10│屋頂及屋突水│處 │2 │800 │1,600 │扣除屋突部分,准│ │ │塔重新安裝 │ │ │ │ │800 │ ├─┼──────┼──┼───┼───┼────┼────────┤ │11│屋突太陽能熱│處 │1 │1,800 │1,800 │不准 │ │ │水器重新安裝│ │ │ │ │ │ ├─┼──────┼──┼───┼───┼────┼────────┤ │12│其他(第1-11│式 │1 │22,418│22,418 │准20,371 │ │ │項ㄨ10%) │ │ │ │ │ │ ├─┼──────┼──┼───┼───┼────┼────────┤ │13│廢料清理及運│式 │1 │12,500│12,500 │12,500 │ │ │什費 │ │ │ │ │ │ ├─┼──────┼──┼───┼───┼────┼────────┤ │14│管理費(第1 │式 │1 │31,002│31,002 │准28,389 │ │ │-13 項ㄨ12%│ │ │ │ │ │ │ │) │ │ │ │ │ │ ├─┼──────┼──┼───┼───┼────┼────────┤ │15│稅捐(第1-14│式 │1 │14,505│14,505 │准13,248 │ │ │項ㄨ5%) │ │ │ │ │ │ ├─┼──────┼──┴───┴───┼────┼────────┤ │16│合計 │ │304,600 │278,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