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05號
原 告 紅妝巧梳接髮沙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雪雅
訴訟代理人 蔡堂堂
被 告 沈瓊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
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
8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 縱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於108 年4 月
10日更正送達地址,
上開裁定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然原
告
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為憑( 見本院卷
第49頁) ,則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程式自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