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8 年度潮簡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05號 原   告 紅妝巧梳接髮沙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雅 訴訟代理人 蔡堂堂 被   告 沈瓊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 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 8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 縱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於108 年4 月 10日更正送達地址,上開裁定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然原 告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為憑( 見本院卷 第49頁) ,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程式自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