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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8 年度潮簡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92號 原   告 林劉素鶯 訴訟代理人 林武郎 被   告 黃秉槐 被   告 政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云均 訴訟代理人 施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應 回復電號:0000000000號電錶得正常使用,並未說明該電錶之 坐落位置及目前使用情形,且原告於起訴狀所記載之上開引接電 號亦完整,故請原告於20日內具狀說明上開電錶之坐落位置及 目前之使用情形,並陳報完整之引接電號到院,本件再開辯論 ,其期日定民國109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 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