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92號
原 告 林劉素鶯
訴訟
代理人 林武郎
被 告 黃秉槐
被 告 政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云均
訴訟代理人 施維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因原告於
起訴狀上記載被告應
回復電號:0000000000號電錶得正常使用,
惟並未說明該電錶之
坐落位置及目前使用情形,且原告於起訴狀所記載之
上開引接電
號亦
非完整,故請原告於20日內具狀說明上開電錶之坐落位置及
目前之使用情形,並陳報完整之引接電號到院,
本件應
再開辯論
,其
期日定民國109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
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