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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8 年度潮簡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21號 原   告 萬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焜杰 被   告 統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崧仕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中關於「106年」記載,應更正為「107年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