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21號
原 告 萬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焜杰
被 告 統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崧仕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所為之判
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中關於「106年」記載,應更正為「107年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