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潮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金宏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煥丁
相 對 人 閎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鳳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8 年度潮簡
字第28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8 年度潮簡字第286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108
年6 月10日及108年7 月22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
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
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
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民國104 年8 月7 日修正理由即明。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8 年度潮簡字第286 號給付貨款事件
,因聲請人不諳法律程序,有必要調取歷次開庭錄音(按即
10 8年6 月10日及108 年7 月22日),用以請教法律人士,
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
爰聲請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潮簡字第286 號給付貨款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陳明係因其為
請教法律人士,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而調取開庭錄音,
並於108 年7 月25日具狀聲請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堪認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