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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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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8 年度潮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金宏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煥丁 相 對 人 閎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8 年度潮簡 字第28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8 年度潮簡字第286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108 年6 月10日及108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 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 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 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民國104 年8 月7 日修正理由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潮簡字第286 號給付貨款事件 ,因聲請人不諳法律程序,有必要調取歷次開庭錄音(按即 10 8年6 月10日及108 年7 月22日),用以請教法律人士, 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潮簡字第286 號給付貨款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陳明係因其為 請教法律人士,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而調取開庭錄音, 並於108 年7 月25日具狀聲請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堪認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