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金宏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煥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閎駿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閎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919元,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3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