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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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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8 年度潮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金宏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煥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閎駿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閎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919元,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