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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8 年度潮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0號 原   告 仲宬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芬 訴訟代理人 黃同億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