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8 年度潮補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473號 原   告 禾秝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正國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5,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