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66號
原 告 鄭正斌
訴訟
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
被 告 張文琪
被 告 鄧秀桃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中興
被 告 誠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美
被 告 黃耀德即屏東縣私立佑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屏東縣○○鎮○○段○○○ ○號土地(
下稱
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之土地,現遭被告違法占用,
爰
依法訴請排除侵害。又被告等人占用土地之面積總共約30平
方公尺,而系爭土地108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21,000元,依此,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元(計算式:3021000 =630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
83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6,830元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