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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8 年度潮補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66號 原   告 鄭正斌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張文琪 被   告 鄧秀桃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中興 被   告 誠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美 被   告 黃耀德即屏東縣私立佑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屏東縣○○鎮○○段○○○ ○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之土地,現遭被告違法占用,   依法訴請排除侵害。又被告等人占用土地之面積總共約30平   方公尺,而系爭土地108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21,000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元(計算式:3021000 =63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83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6,830元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