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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8 年度潮補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93號 原   告 李焜松即鮮境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禮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禮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8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