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34號
原 告 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朝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李陳秀珠即糖寶貝
手工麻花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陳秀珠即糖寶貝手工麻花
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10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49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