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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8 年度潮補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37號 原   告 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被告 東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8,468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