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84號
原 告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昱齊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守城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3 萬9,5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