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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8 年度潮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84號 原   告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守城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3 萬9,5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