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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9 年度潮勞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周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順成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昌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10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