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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9 年度潮勞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周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既屬給付工資之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97 元,自應暫免徵收裁判   費2/3 ,即1,913 元(計算式:2,870 ×2/3 =1,913 ,元   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57元(計算式:2,870 -1,913 =957)。   然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案號:本院   109 年度潮救字第8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為求訴訟經濟,避免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之浪費,並請原告   一併補正被告順成鋼品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