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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9 年度潮建簡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聯州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珍 訴訟代理人 王清輝 被   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109年10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0,087元,及自109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於興達港高壓電力電纜檢驗工程,原 告業已依約完工並完成驗收,惟被告迄今未給付工程款新台 幣(下同)340,087元,履經催討,被告均拒給付等語,為 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給付原告340,087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統一發票等為證,經 本院核閱無訛,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而堪認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40,087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即109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