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聯州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慧珍
訴訟代理人 王清輝
被 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109年10月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0,087元,及自109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
承攬被告於興達港高壓電力電纜檢驗工程,原
告業已依約完工並完成驗收,
惟被告
迄今未給付工程款新台
幣(下同)340,087元,履經催討,被告均拒給付等語,為
此,爰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給付原告340,087元及
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報價單、統一發票等為證,經
本院核閱
無訛,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而
堪認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40,087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即109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