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雅惠
訴訟
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潮新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
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
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
14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
追加之訴,係基於職業災害後遭雇主終止勞
動契約而生之訴訟,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
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