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雅惠
訴訟
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潮新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松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
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
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
1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自106 年6 月17日受僱相對人公司擔任
作業員,
嗣於108 年7 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相對人公司位於
屏東縣○○鎮○○路○○○ ○○○號廠址內冷凍庫內提供勞務時
,因冷凍庫走道濕滑、地上有血水、油漬而滑倒受傷,發生
職業災害,聲請人於108 年8 月7 日向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請
求調解,於108 年8 月29日進行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聲請
人先對相對人提起給付工資訴訟,經本院以108 年度潮補字
第589 號受理在案乙節,業經本院調取108 年度潮補字第58
9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又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於
108 年9 月19日將聲請人之勞工保險
予以退保,故聲請人又
對相對人於109 年1 月22日追加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訴訟,
有
上開108 年度潮補字第589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存民事準
備㈡狀
可稽(見該卷第52 -53頁),惟相對人於108 年度潮
補字第589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
調查程序時稱:「(
被告有無
在108 年9 月19日終止
兩造勞動契約?)沒有,原告還是我
們的員工」等語(見該卷第81頁反面),足見兩造就兩造間
僱傭關係是否存在,並無不明確之情形存在,故聲請人雖於
109 年1 月22日追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之
訴,然聲請人提起該
確認之訴,即無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
益,即
難認有勝訴之望,是依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4條規定,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