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周至文
訴訟
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
相 對 人 順成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10
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 年7 月3 日院台廳
司四字第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
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
無庸再予
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
參照)。
二、
經查,
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
等情,經其提出法扶基金會申
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為據,並有107 年5 月至108
年10月加班紀錄明細表、
戶籍謄本、聲請人之107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查詢清單、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附卷
可參,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
助,復
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