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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9 年度潮救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周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相 對 人 順成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10 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 年7 月3 日院台廳 司四字第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 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 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情,經其提出法扶基金會申 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為據,並有107 年5 月至108 年10月加班紀錄明細表、戶籍謄本、聲請人之107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查詢清單、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附卷可參,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 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