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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9 年度潮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22號 原   告 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榮 被   告 嚴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潮補字 第63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民國 108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院 卷第16-17頁),查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為憑(院卷第18頁),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