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22號
原 告 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榮
被 告 嚴
適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潮補字
第63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民國
108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
可稽(院
卷第16-17頁),
惟查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為憑(院卷第18頁),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