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瑾霖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憶瑾
被 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8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應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26,537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21日送達予原告
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
可參,
惟原告並未遵期補
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則
參
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