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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9 年度潮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終止租約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55號 原   告 余福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劉仕堅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另為求訴訟經濟,避免程序浪費請原告一併補 正提出被告恒辰能源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陳建宏(Z000000000)、被告劉仕堅(Z000000000)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