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55號
原 告 余福壽
上列原告與
被告恒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劉仕堅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另為求訴訟經濟,避免程序浪費請原告一併補
正提出被告恒辰能源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陳建宏(Z000000000)、被告劉仕堅(Z000000000)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