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勤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明
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香港商財協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
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補正被告香港商
財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正本及
法定
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