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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9 年度潮補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17號 原   告 天成鷹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劍輝 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3,326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違約金973 ,326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 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