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89號
原 告 聯州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慧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久田電機工程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87元,應繳
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250元。
㈡、提出被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