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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9 年度潮補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89號 原   告 聯州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田電機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87元,應繳   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250元。 ㈡、提出被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