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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9 年度潮補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98號 原   告 銘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正山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2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並提出被告洪正山(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 欄勿省略)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