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98號
原 告 銘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振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正山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2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並提出被告洪正山(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 記事
欄勿省略)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