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51號
原 告 亞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考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