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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9 年度潮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51號 原   告 亞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考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