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瑾霖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憶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劉仲
倫等發
支付命令,
嗣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000 元,應繳第
一審
裁判費27,03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2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