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9 年度潮補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瑾霖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憶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劉仲 倫等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7,03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2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