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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09 年度潮補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29號 原   告 黃上海 被   告 玉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暄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玉眾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具狀追加聲明,查本件   原告先位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鎮○○○   段○○○ ○號、同段440-1 及440-2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   地),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應有部分10286/22933 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被   告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286/22933 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   。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自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   的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其中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   訟標的價額與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均以不動   產之價額計算。則本件原告追加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追加上開440-1 、440-2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286/ 22933   之土地價額核定之,而上開440-1 、440-2 地號土地面積合   計為20,102.12 平方公尺(計算式:13,832.76 +6,269.36   =20,102.12 ),於109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   公尺2,200 元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是上開440   -1、440-2 地號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83 萬5,82   1 元(計算式:20,102.12 ×2,200 ×10286/22933 =19,8   35 ,821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萬6,   592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