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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保險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保險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   告 陳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潮保險簡字第6號確認保單價值 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12,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