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小字第707號
原 告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怡雯
訴訟代理人 林郁如
被 告 林見致即鈺見設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742元,及自110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
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77,74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
提存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主
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予以爭執,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8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
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