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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18號 原   告 泓信工程行即鍾永綸 訴訟代理人 紀龍年律師 被   告 煌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琳 訴訟代理人 薛智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琬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0年4月14日上午11時10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