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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簡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惠好 送達代收人 黃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 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