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簡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德樹       周德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