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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簡字第 4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簡字第467號 原   告 張記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被   告 興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士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110 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115,209 元,及各自如附表所 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71,488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7,115,209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積欠如附表所示票款 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 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 訴訟費用確定為71,488 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票日 │ 金額 │利息起算日即│票據號碼 │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 │ ├─┼───────┼──────┼──────┼─────┤ │1 │109年8月14日 │890,468 元 │109年8月14日│MA0000000 │ ├─┼───────┼──────┼──────┼─────┤ │2 │109年8月14日 │120,000 元 │109年8月14日│MA0000000 │ ├─┼───────┼──────┼──────┼─────┤ │3 │109年8月17日 │967,197 元 │109年12月1日│MA0000000 │ ├─┼───────┼──────┼──────┼─────┤ │4 │109年8月27日 │1,092,609 元│109年12月1日│MA0000000 │ ├─┼───────┼──────┼──────┼─────┤ │5 │109年8月31日 │1,141,256 元│109年12月1日│MA0000000 │ ├─┼───────┼──────┼──────┼─────┤ │6 │109年9月8日 │49,032 元 │109年12月1日│MA0000000 │ ├─┼───────┼──────┼──────┼─────┤ │7 │109年9月8日 │980,645 元 │109年12月1日│MA0000000 │ ├─┼───────┼──────┼──────┼─────┤ │8 │109年9月9日 │1,081,967 元│109年12月1日│MA0000000 │ ├─┼───────┼──────┼──────┼─────┤ │9 │109年9月21日 │792,035 元 │109年12月1日│MA0000000 │ ├─┼───────┴──────┼──────┼─────┤ │ │ 合計 7,115,209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