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潮簡字第706號
原 告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周義雄
周志鴻
訴訟代理人 楊慧珍
被 告 周亭螢
兼法定代理 周仁傑
人
林周隨
郭周玉蘭
宋周玉華
周妍希
周玉雲
兼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國煌
被 告 陳秀鳳
林素美
周啓彬
周啓山
周錦宏
周秋如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淑貞
被 告 胡綉琴
周春生
周春吉
周佩菁
陳秋芬
陳裕豊
周燕飛
周燕燈
周蜜鈴
周界足
周立翎
周蜜琴
郭銘振
郭澤融
郭銘珠
梁郭銘倩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四,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四,其中就周志鴻對陳秋芬、周亭螢對陳裕豊之補償,及陳秋芬、陳裕豊應受補償金額合計部分,均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金額單位:新台幣/元,金額經權宜調整,不滿1元部分或捨去或進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