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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冠虹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家誠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