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冠虹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家誠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