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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補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東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訴訟代理人 吳江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惠好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